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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6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汪某某陆续创建“武宁麻将”微信群和“开心一家人”闲聊群用于赌博,其在“新武宁麻将”软件中创建俱乐部并开设房间,通过微信群和闲聊群邀集群内成员到其所开设的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积分,每分1至2元,每8盘为一局,每局结束后,玩家根据积分进行赌资结算,最大赢家积分超过15分的,汪某某从其处抽取水钱3元,积分超过50分的,汪某某抽取水钱4元。至2019年12月底,汪某某共计抽水4万元。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汪某某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汪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通过微信群、闲聊群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查,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苑

检察官助理:朱水龙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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