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68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其间,对被告人进行了精神病鉴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沿福飞南路江厝路口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方向行走,其在行走途中多次随意将非机动车道上的共享单车扔至福飞南路机动车道上。被告人汪某某行至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下穿涵洞附近时,看到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着共享自行车,便上前拎起共享单车往下穿涵洞的机动车道上砸去,砸中了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闽******丰田牌的小轿车,造成该车车头前保险杠、右前叶子板及轮眉、右后轮眉等位置受损。被告人汪某某砸完该车后继续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西路方向行走,行走途中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西路欣悦酒店门口再次将共享单车往机动车道上扔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毁坏的丰田牌小型客车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汽丰田福州嘉利德斯店施工单、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吕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8]887号价格认定书;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省精司鉴所[2019]法医精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案发沿线监控视频、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达625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中
代理检察员:郑晨星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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