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新寓113幢楼下,与朋友吵架为发泄情绪,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奥迪A4L轿车两侧后视镜、前引擎盖、左侧翼子板等处踹坏,经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损价值人民币11670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随意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花 扬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64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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