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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0********,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村委**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2019年4月16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19年4月2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酒后在***乡***村委**屯自己家左前方无故辱骂孙某某,并用刀将孙某某的头部砍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达到轻微伤程度。

归案后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张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平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达轻微伤程度的鉴定意见书

5.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平舆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审核表等;

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梅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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