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汉族,**文化,**店老板,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市**街道***局宿舍,因容留卖淫于2020年9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汪某某在**市**街道经营***按摩店,在经营期间,容留刘某某、申某(均已行政处罚)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9月1日,刘某某、申某在***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0年9月2日汪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其店内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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