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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路**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2019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09月02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号自己家中,两次容留何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在南昌市西湖区**路**酒店**房间内,容留何某某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路天虹门口被抓获。而后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开房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立功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搜查证及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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