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汪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镇**村**号,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甲系金华市婺城区金州宾馆实际负责人。2018年以来,汪某甲与卖淫女付某某、孙某某、戴某某等人事先谈好四六分成,由汪某甲将卖淫女介绍给在其经营的金州宾馆内住宿的客人,并容留卖淫女为客人在其宾馆内提供性交服务。
1.2019年1月25日21时许,汪某甲介绍付某某在金洲宾馆内为甘某某提供性交服务。甘某某支付嫖资200元给付某某,后付某某给汪某甲80元分成。
2.2019年6月24日2时许,汪某甲介绍孙某某在金洲宾馆内为张某某提供性交服务。张某某支付嫖资100元给孙某某,后孙某某给汪某甲40元分成。
3.2019年3月6日18时许,汪某甲介绍戴某某在金洲宾馆内为任某某提供性交服务。任某某支付嫖资150元给戴某某,后戴某某给汪某甲60元分成。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汪某甲在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迪耳路483号金州宾馆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7日,汪某甲家属主动退赃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收证据材料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4.证人证言:叶某某、张某乙云、卢某某、汪某乙、付某某、孙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悦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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