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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里**号。2002年6月3日因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与其前夫罗某某(行政拘留)等人到北辰区委政府门前上访,汪某某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强行闯入区政府院内,在民警劝解过程中踢踹殴打民警赵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赵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被告人汪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在公安北辰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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