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91949********011X,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东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9时,被告人汪某某到其子汪某甲位于“庙冲”山脚的田地里,将荒草归拢并在田的北侧堆了2堆火粪。1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火粪堆,并在旁边蹲守半个小时,见没有明火遂回家吃饭。13时许,大风将带火的茅草吹到附近的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镇、村组织人员扑救,大火于17时被全部扑灭。同日16时,被告人汪某某在龙泉镇司法所、镇政府工作人员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8日,经东某某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总面积10.73公顷(折算160.9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0.05公顷(150.75亩),灌木林地面积0.34公顷,采伐迹地面积0.34公顷。火灾损失涉及龙泉镇新屋村塘下组、堰坝组村民山场及青山乡双港村杜村组、王村组集体山场。案发后,汪某某及其子汪某甲、汪某乙积极协商民事赔偿,现已达成赔偿协议,大部分村民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来电记录、到案经过、东某某森林公安局扣押清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汪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乙、赵某某4人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东某某林业局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05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光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俭志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