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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8月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井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4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5年初,被害人赵某某、袁某某、任某某、石某某先后结识被告人汪某某后,汪某某向四被害人谎称自己手里有工程项目。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虚构多个建设工程项目,并冒用**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与被害人赵某某、袁某某、任某某、石某某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工程信誉金等为名,共从四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51.5万元。

1、2015年初,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汪某某后,汪某某向赵某某谎称自己手里有工程项目。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汪某某以**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赵某某、袁某某签订了**高速六标段**隧道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工程发包人为汪某某,承包人为赵某某、袁某某,工程施工地点在**县,承包范围为隧道洞工程的土方挖掘、转运和清场。2015年6月7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共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6.5万元。

2、被害人袁某某、任某某通过被害人赵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汪某某后,汪某某也向袁某某、任某某谎称自己手上有工程项目。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汪某某以**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袁某某签订**高速**大峡谷隧道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工程发包人为汪某某,承包人为袁某某和任某某,工程施工地点在**区,承包范围为**大峡谷隧道(3000米)的土方挖掘、转运和清场。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收取工程信誉金为名,共从被害人袁某某、任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5万元。

3、被害人任某某通过被害人袁某某认识了被告人汪某某后,又介绍被害人石某某认识汪某某,汪某某亦向石某某谎称自己手上有工程项目。2O15年12月28日,被告人汪某某又以**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石某某签订**高速**隧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工程发包人为汪某某,承包人为石某某,工程施工地点在**县,承包范围为**隧道的土方挖掘、转运和清场。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合同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等为名,共从被害人石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万元。

四名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找被告人汪某某讨要说法,汪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不接电话,至今尚未退还被害人钱款,后四被害人于2019年3月5日向井研县公安局报案。井研县公安局立案后,民警多次联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配合调查,其仍拒不到案,后被上网追逃,于2019年5月21日在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经查,**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汪某某无任何关系,涉案的“**高速六标段**隧道”、“**高速**大峡谷隧道”、“**高速**隧道”项目亦不存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刚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施工合同壹本、散页材料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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