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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2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案发前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广场**区**号**栋**单元**室。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份,被告人汪某某欲伪造合同去骗取他人钱财,在宜春市袁某某**路**附近一摊位上(摊主身份不详),伪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专用章”和“**有限公司章幸福”等三枚假公章。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利用上述三枚假公章伪造了三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外声称其承包到了**酒店外墙、地板等装修工程,后通过中间人潘某甲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某。汪某某利用伪造的合同以转包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于同年4月25日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一份**酒店**商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随后在同年4月25日和8月2日收取张某某共计1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所得钱财中借给潘某甲2万余元,其他钱财用于自身挥霍。后被害人张某某一直无法开工,经多方核实后查证汪某某并未承接相关工程,遂要求汪某某退换履约保证金,汪某某亲友陆续退还了部分钱款,剩余8.1万元至今未归还。

2.2017年4月份,被害人潘某乙通过中间人易某某认识被告人汪某某,汪某某声称其承包到了**酒店的外墙、地板等装修工程,被害人潘某乙想要承包**酒店的工程,经商议后于同年4月24日与汪某某签订一份**酒店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分两次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给汪某某,汪某某将所得钱财用于自身挥霍后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合同等书证;2.证人潘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共计18.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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