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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于建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另住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水南邮政储蓄银行宿舍206室,2015年7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郑淑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汪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建宁县河东村玫瑰小镇饭店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由建宁县濉溪镇河东村玫瑰小镇饭店出发,往万安桥方向行驶,经过广电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经抽血送检,结论为其血液乙醇含量16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汪某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呼气、抽血、车辆照片14幅;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62.3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建议对汪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锟洲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建宁县里心镇汪家村汪家5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九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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