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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1993年4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陇西县文峰镇X082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铁路货场门前路段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51.41mg/100ml。经查询,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的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况良好,手续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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