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地************号1990年9月8日因流氓罪被汉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无证驾驶鄂KB****二轮摩托车,从**市**镇出发前往**市**镇**村,行驶至**镇**村公交站牌附近时与杨某某驾驶的鄂AR****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执勤民警到现场后,对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7MG/100ML。经武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武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