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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与其朋友在洪江市**镇**餐馆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K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洪江市黔城镇相思湖酒店门口路段时,恰逢洪江市交通管理中心黔城中队在黔城镇芙蓉中路开展夜查行动。民警对被告人汪某某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汪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立即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民警将被告人汪某某带至洪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取样封存。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10.6mg/100ml。

被告人汪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控视频及抽血封存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建议结合洪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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