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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汪某某,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锡**批发市场送货员,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西苑**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乡**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中午,与他人在无锡市**水果副食品批发市场吃饭时饮酒。17时55分许,汪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在无锡市梁某某广石路野岸里桥公交站前,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致使二人均跌地受伤。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认定,汪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支付被害方全部医疗费用及赔偿金,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出具、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110接处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车辆查询信息就诊病历、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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