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在驾驶证实习期内饮酒后驾驶,于2018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记12分注销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北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汪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8.75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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