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4时25分,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皖Q****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无为市土刘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土刘路11KM+500M处,与对向行驶的皖B****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被告人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接皖B****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夏某某报警后赴现场勘查发现被告人汪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并赴无为市人民医院对被告人汪某某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夏某某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07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