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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105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为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庄**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K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沃尔玛路段时,车头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粤B8R****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且未达成赔偿协议,有拒吹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到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院印)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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