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苏A8****号小型轿车沿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48公里600米处时,被南京高速公路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8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悔过书等书证;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理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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