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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广佛镇**村四组,现住平利县城关镇东***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20时10分,被告人汪某某驾驶轿车从平利县城关镇纸坊沟出发,经马龙潭桥、西直街驶往女娲广场方向。20时2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西直街马龙潭桥北端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1.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平利县中医院抽血取样并送检。2019年5月10日,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汪某某体内的乙醇浓度为174.07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含量检验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3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亮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平利县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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