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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宝某某**区**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27 日0 时25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苏KE****号牌小型轿车,由宝某某金湾小区沿道路行驶至宝某某安宜东路圣伯纯啤酒屋后,与他人发生纠纷。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意见: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4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驾驶人员及机动车网上信息查询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计量检定证书、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供述;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明涛

检察官助理:李培栋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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