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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78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3********,汉族,博士研究生,合肥市**院医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裕溪路与郎溪路交口时,车辆碰撞到桥墩,被告人汪某某受伤,皖******车辆损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汪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蔡某某、俞某某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

6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5517****)。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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