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9月9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2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西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5mg/100ml。
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汪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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