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现住兰州新区**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4时43分,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11***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新区经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纬一经十十字左转进入纬一路逆向行驶时,与沿纬一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甘A8Y***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汪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6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250****)。
2.案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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