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黄石**工程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现住**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12分,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的小型客车,沿下陆区**路行驶,行驶至**路段时,被交巡警支队下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汪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因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下陆大队民警依法带其至黄石市五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样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9.9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7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97279****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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