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乡**村**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小区**栋**楼。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汪某某在丰泽区潘山**公司和朋友陈某某、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皖******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载陈某某、丁某某从上述地点离开,欲回其位于本区**小区的住处,至22时10分许途经本区江滨南路黄龙大桥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做酒精测试,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7.83mg/100m1,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陈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有合同诈骗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青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副本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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