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王家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5****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搭载张某某,沿双楠大道往青羊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双楠大道与龙桥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汪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到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查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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