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0********,汉族,文盲,务工,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汪某某在肥西县**镇**小区姐夫家吃饭,席间饮用白酒。饭后20时左右,其驾驶皖A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站前路至谭冲路,后左转至三河路,于21时19分,在三河路与巢湖路交口被城关中队民警查获。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2mg/100mL。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梦微
检察官助理 付 彤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