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号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WM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沪聂线由岳西**往**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沪聂线0644公里100处时,因超速驾驶(71千米/小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lOOml,后提取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8mg/lOO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拍摄的被告人呼气式酒精检测、采血情况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满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