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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17时03分,汪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利辛县305省道88KM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在利辛县**镇**村**街**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1份,补充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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