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某某,家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由东某某尧渡镇击壤桥南向北方向行驶至交警查缉点,被东某某公安局民警拦截,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民警遂依法将汪某某带至东某某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19年4月25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新桐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077****。
2.案卷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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