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金寨县****镇****村至****方向行驶,行至****路8公里950米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汪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经鉴定:事故发生时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摩托车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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