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52********,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汪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驾驶无号牌、已达报废标准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带着同村的汪某乙,装着1头小猪,沿乡间公路,开至**镇**村的程某某家。当日中午,汪某甲、汪某乙、程某某三人,在程某某家吃午饭,期间汪某甲喝了三两左右白酒。饭后,汪某甲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带着汪某乙,经乡间公路,准备返回**镇**村的家里。13时39分许,汪某甲在驾车途经**村渡桥下(县道许村至城北线16公里)时,遇交警拦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汪某甲的测试值为100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定程序将汪某甲带至歙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12月17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汪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1.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皖龙图司鉴 [2020]法毒鉴字第3616号《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吹气和抽血照片、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达报废标准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但汪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据《两高一部联合发布醉驾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汪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春雷

                                               检察官助理: 江灵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