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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031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镇**巷**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镇**巷**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自2019年2、3月起,在本市城北区**小区、湟中县**镇两地,使用“苹果”牌平板电脑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推特”大量传播淫秽视频78部。

经西宁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汪某某传播的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淫秽视频而传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勤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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