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编号:4110231966********,现住在河南省许昌县***镇**庄*组,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镇**庄*组,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襄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1时许分,被告人汪某某驾驶豫KR****正三轮摩托车,沿行驶至襄城县***镇***路段时,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崔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汪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激涛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许昌县***镇**庄*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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