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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鄂A****3(临牌)小型轿车沿汉川市分水镇同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集团种鸡厂北端前,将同向前方行驶驾驶二轮自行车的黄某甲撞倒,造成黄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黄某甲经汉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认字2019第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信息、户籍信息、驾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收条、保险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汉川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8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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