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某某,住来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来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来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侮辱尸体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鄂Q*****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来某某城沿S248省道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来某某**乡**村委会门前路段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偏离行车道,与公路外侧护栏相撞,同时将在该路段沿护栏行走的向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汪某某将受害人向某某抱至驾驶室,在开车将向某某送往来某某城的途中发现受害人已死亡。其到县城后没有将向某某尸体送往医院,而是于当晚返回**镇,将向某某尸体藏在**镇**村一个小地名叫“**”山林中的一洼地里。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后,其对2019年11月30日在S248省道来某某**乡**村委会门前路段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抛尸的罪行供认不讳。来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当事人汪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向某某不承担责任。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向某某的尸体进行了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是:死者因全身多处骨折及淤血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暂扣凭证、返还凭证、扣押清单、安葬协议及收条、户籍资料等书证;2.颜某某、龙某某、邱某某、赵某某、尤某某、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逃逸并抛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良成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