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邳州市**镇**路**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苏C6****号小型面包车,沿议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KM+700M处时,行驶至路左与对向行驶至该处的翁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汪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汪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5mg/100ml血;经邳州市公安局认定,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
5.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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