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8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涟水县杨口办事处回家,沿涟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7km+630m处时,追尾撞到朱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朱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驾车逃逸。次日,被告人汪某某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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