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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1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北省**市*县**镇**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皖******号灰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定砀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成武县**坊路口处,因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民事部分已赔偿终结。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市*县**镇**村**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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