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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住六安市**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皖N*****重型半挂牵引车/皖N****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麻城市张家畈镇兴发石料厂往木子店高速收费站方向行驶,14时14分许,行驶至张家畈镇屈家畈村河东山中垸路段时,与行人张某甲相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 被告人汪某某在现场等待,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7日,汪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在公安交警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汪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5万元,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占某某的证言;3.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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