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汪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天门市240国道保台线天门市玲莉物流园地段时,将由东南向西北方向斜过道路的被害人付某甲撞倒,致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翻受损,汪某某、付某甲受伤,被害人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付某甲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20年10月29日18时52分,被告人汪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付某甲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6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110报警受理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付某乙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7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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