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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3时53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持B1B2型驾驶证,驾驶苏M*****号重型普通货车,沿靖江市老江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靖江市生祠镇正大加油站门前路段时,其车前右侧撞击芦某某驾驶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致芦某某胸腹盆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货车车主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涉案车辆、尸体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收条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7.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亚红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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