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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园**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中午,被告人汪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牌小型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且所载货物超长,自本市富阳区场口镇叶盛村驶往富阳区龙门镇,沿30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富阳区龙门镇龙门加油站路段时,车辆越过中间线与对向唐某某超速驾驶的赣C4****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拖拉机上乘员盛某甲、叶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员盛某乙及汪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盛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叶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盛某乙伤势评定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酒精含量呼气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领取通知书、发还凭证,收条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叶某乙、叶某丙、汪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及说明;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强明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住原处候审(电话:1358821****)。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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