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14时52分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牟平区新城大街由西向东行至官庄路路口西侧时,将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汪某某委托他人电话报警。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证人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志伟

检察官助理:邹磊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