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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组。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 月20 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川L******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沿省道103复线由夹江县黄土镇科达瓷厂方向往眉山方向行驶。20时09分许,汪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夹江县境内省道103线复线5KM+980m处路段时,因未仔细观察道路通行情况,与在前方道路右侧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汪某某、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汪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现场处警后将汪某某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马某某经送医院抢救,行“剖颅探查+双侧额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叶脑内血肿清除、颅内减压+去骨瓣减压术”,术后予以ICU密切监护、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综合治疗,于2019年12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颞叶及顶叶多发脑挫裂伤伴血肿,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右侧枕骨线性骨折,肺部感染。颅脑损伤为重型颅脑损伤,虽经手术治疗后,其仍存在意识和肢体功能障碍。2020年3月2日,马某某死亡。经鉴定:马某某头部损伤方式主要为交通事故发生时与川L******号电动自行车接触后倒地过程中与地面接触(摔跌)形成。马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为重型颅脑损伤术后,全身多处形成伴感染、恶病质,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马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经认定,汪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汪某某支付医疗费用1.96万元,支付丧葬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对汪某某适用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汪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容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二册、附页材料六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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