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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诉刑诉〔2017〕3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家住铜川市耀州区******号,系货车司机。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陕B2****/陕B****挂号半挂货车(副驾驶乘坐樊某某),沿202省道华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26KM路段时,因驾驶不慎所驾驶的车辆侧翻,致车辆损坏,樊某某当场死亡。经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华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系因交通意外致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腔部受压、机械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接警单、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证言;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5、死因鉴定意见书及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玲

            2017年7月27日

附:1、案卷2册;

2、起诉书8份及证据目录1份;

3、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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