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个体运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早上,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浙K********重型自卸货车带着装卸工苏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一起到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吴村运送竹子到遂昌。当日10时许,在金华市婺城区汤井线30KM+370M吴村路段,为使得装在浙K********重型自卸货车的竹子能更好地与车辆切合,需要将车辆开动移动,原先在货车上负责装竹子的汪某某和苏某某分别从货车车身两边下到地面,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浙K********重型自卸货车移动车辆起步的过程中,未注意车辆周边安全,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所驾驶车辆的车身左侧防护装置与被害人汪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颅脑损伤,经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15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打电话报警,并护送被害人汪某某到医院抢救,在民警向其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7月3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留返还肇事车辆凭证、尸检照片、接警单、中心医院死亡记录及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车辆保险单复印件、鉴定结论告知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
2.鉴定意见:金公司鉴(尸)字(2019)57号鉴定书、金公司鉴(化)字(2019)716G1号 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分析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技术分析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月倩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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