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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84********,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幼儿园园长,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开始,郭某某等人(已判决)利用虚假的徐州市教育局、湖北省襄樊市教育局等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通过发展杨某甲(已判刑)等代理或直接向客户宣传的方式,为他人制作并出售虚假的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等各类证件,并将证件信息上传至虚假网站供客户查询谋取非法利益。

2018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汪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本的价格通过杨某甲购买盖有“襄樊市教育局”印章的教师资格证15本,后以人民币1800元/本的价格通过郑某某(另案处理)向王某某、杨某乙等人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

2017年9月,徐州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例行网络巡查时发现案件所涉徐州市教育局网站未经审批备案以“徐州市教育局”的名义,盗用徐州教育网的内容擅自进行信息发布遂报警。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已向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办理的教师资格证等物证;

2.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杨某甲、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松

检察官助理 张莺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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